2015年5月4日,一則印花稅可能上調的的證券新聞引發了市場動盪。該新聞的製作方未能嚴格遵守轉載研究報告的規定,擅自修改了研報的標題。證監會就此對證券公司發出“警示函”。在我國,虛假信息規制主要針對信息來源,如發行人和研究諮詢機構,對媒體這一信息傳播者的規制卻缺乏詳盡的規定。然而,就廣大中小投資者而言,媒體傳播的信息往往比發行人或諮詢機構晦澀難懂的披露信息有更大的指導意義。本文認為,媒體是提供觀點的機構,在沒有惡意製造虛假信息的前提下,應當讓最有價值的觀點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因此,我國應當針對證券媒體制定專門規則,將惡意虛假信息排除出市場,保障證券媒體的言論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