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這部醞釀已久的第一部直接規範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管辦法終於出爐,首次明確了市場的基本定位、監管體制,劃定監管底線,明確功能作用與支持措施,亮點頗多。但結合我國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實踐,其中跨行政區域經營禁止與部分市場大刀闊斧積極開展全國業務衝突明顯,人為地以行政區域強行分切市場是否違背了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律有待探討,對合格投資者標準問題的劃定也顯得模糊與曖昧,讓人捉摸不定。本文結合中國和美國資本市場的相關實踐,提出以經濟性區域代替行政性區域,細化、分層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議。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塔基的場外市場,其在我國的發展一直嚴重滯後,加快建設刻不容緩,但法治是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根基,是市場長遠發展與持續繁榮的保障。法治強,則市場興。下定決心邁出第一步的確令人欣慰,但長征可能才剛剛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