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面臨正當性質疑,目前有代表性的實質法義務理論中,無論是先行行為說、危險創出說還是支配理論、管轄理論均難以為先前行為提供實質化根據;以此為由否定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主張對先前行為人論以過失中止犯、結果加重犯、第三類不作為犯或作為犯的觀點,也存在疑問。應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論證先前行為人最可能、最應當承擔結果迴避義務,肯定其保證人地位。從這一理論根據出發,還可得出如下結論: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應限定於重大法益,並且源自違法行為;在不成立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也足以保護法益的場合,無需承認該義務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