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決議案,對公司法中相應的資本與登記制度進行了修訂,在公司設立階段廢除了註冊資本最低法定限額和實繳制,成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本文試圖對這一改革的意義和內容進行解讀,並對理論和實踐中的一些誤解和困惑加以辨析和澄清,尤其對廢除註冊資本最低法定限額和採取認繳制後的債權人保護問題進行了探討。本文認為,在公司設立階段,放鬆資本管制並將營業監管從主體登記中剝離出去有利於提升交易效率;在公司設立後的運行過程中,仍應在一定程度上採取資本維持原則並強化營業監管,方能兼顧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