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發端於亞里士多德的政治社會,是指與君主專制的野蠻社會相對的自由朋等的法治社會。在啟蒙時代,市民社會增加了時間維度,成為與自然狀態相對的較發達的法治社會。黑格爾將市民社會轉變成結構性概念:與政治國家相對立的、滿足物質需要的組織,它是自由平等的法律生成之地。馬克思、恩格斯繼承了黑格爾對市民社會政治國家兩分的傳統,將它轉化成一個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範疇:經濟基礎。現代的市民社會理論則走向兩極:葛蘭西的革命理論和哈貝瑪斯的理性交往的建制理論。哈貝瑪斯將黑格爾的市民社會切割成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兩塊,這就形成了私人領域的市民社會、公共領域的市民社會--非政府組織--政治國家的三元結構。這個新的公共領域使政治國家取得合法性,並且是私人領域的市民社會與正國家合理交往的有效性建制。從邏輯上來說,市民社會理論以科學的社會分類學概念為起點,走向烏托邦式的倫理概念,再從烏托邦式的倫理概念嬗變為社會結構分析意義上的法哲學概念,最終回歸社會,成為一個推進社會進化的實踐理性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