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商業化利用權的教義學體系主要包括人格商業化利用權的體系定位和制度構造兩個方面。在人格商業化利用權的體系定位上,人格商業化利用權作為人對其人個方面予以積極商業化利用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在人格商業利用權的制度構造上,其主體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對為法律和道德不禁止商業化的那些人格方面。權利人可通過許可將其人格權中商業化利用權能分離出來授予他人成為一種人格商業化用益權,這種用益權為債權性用益權而非物權性用益權。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債性人格商業化用益權可通過債權讓與的方法轉移於他人。在繼承性方面,人格權權利死亡後,其人格商業化利用權可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但在權利行使方面要受到死者人格精神性利益的限定。最後,人格商業化利用權可以通過人格權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