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據社會的結構功能主義理論的一項研究結論,及組織治理結構決定組織功能發揮,選擇“治理結構”作為探討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改革的視角。文中指出,現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組織治理結構的外在和內在向度都存在嚴重缺陷,從而提出了重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治理結構需要遵循的三項科學原則。以此為基礎,本文還論述了重構的總體思路,即:需要明確專家委員會作為行政主體的法律身份,重新訂位專家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調整專家委員會與風險評估中心之間的關係,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利害關係主體協商平台和各類網絡聯絡點,賦予專家委員會及其構成要素充分的職權和職責以及開放專家委員會運行機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