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治憲法論的首倡者格里菲斯在其《政治憲法》一文中,分別從“政治的”和“哲學的”角度,批駁了當時盛行的權利法學,主張在日常的政治過程中化解衝突和解決糾紛,並提出了關於英國憲法特性的著名論斷:發生的每件事情都合乎憲法。這一看似存粹描述性的命題,實際上卻具有規範性的內涵。此外,格里菲斯及其後繼者所闡述的政治憲法論,作為一種解釋框架,必須與英國的法律憲法論相互對照才能理解。我國政治憲法論與英國政治憲法論在反對和批判“憲法司法化”的意義上的確有某種的契合,但這種契合恰恰值得警惕和反思。我國政治憲法論以激進的態度反對我國幾乎尚未施行的憲法審查制度,這本身就難逃“針對假想敵”的指責,更重要的是,我國政治憲法論一方面否定法律憲法意義上的規範,同時又沒有建立起政治憲法意義上的規範,這無異於根子上拋棄了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