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原有的分片分塊、各自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經不能適應並阻礙了區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需構建一種新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國上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下有地方規章,而中間的空隙似乎太大。對於經濟區域內的共同事項,中央行政立法缺乏針對性,而地方規章的範圍又過於局限。有必要在此中間層次上增加一個跨區劃的區城行政立法形式。在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經授權由相關區劃政府的有關人員在協商自願的基礎上組成一個行政立法機構共同制定適用於該區域內各區劃的區域性行政立法,這也是新時期條件下發揮地方行政立法積極性、主動性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