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了遣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國際法律規範。在該項法律規範的實施中,智慧財產權議題不可避免地牽涉其中,因此,有必要針對這些智慧財產權議題尋求能為各方接受的解決方案。自從《生物多樣性公約》生效以來,相關的國際組織在國際層面上圍繞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中的智慧財產權議題積極展開了討論和立法活動。然而,鑒於南北雙方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核心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國際社會還未就此達成全面共識。儘管如此,在有關國際組織內已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將為日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律規範的通過奠定堅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