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在闡述資本弱化規則與非歧視條款關係問題的基礎上,結合分析有關國家近年來關於司法判例實踐和2008年新修訂的OECD範本註釋在此問題上的立場觀點,指出OECD在非歧視條款限制締約國資本弱化規則的適用問題上,總體上仍然採取較為保守和謹慎的態度。鑑於中國大陸統一後的企業所得稅制在規範資本弱化問題上已實行國民待遇,中國大陸稅務主管部門在今後談判修訂稅收協定過程中,應更加地考慮透過協定中的非歧視條款保護中國大陸居民投資人在締約國對方境內的投資。中國大陸居民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策劃時,應注意充分利用中國大陸與有關東道國稅收協定中的非歧視條款,選擇適當的投資方式,以免受東道國資本弱化規則的制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