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水平、便利性及健保舉世聞名,但相關法制卻未能同步進展。報紙版面醫療糾紛頻傳,五大皆空、防禦性醫療等新興名詞興起。部分人士利用「以刑逼民」或「以訟逼和」,讓醫療專業人員需同時面對醫療工作與訟累,然而卻往往導致醫病雙輸。比較各國經驗,尋求訴訟以外解決方法(ADR)已是必然,而我國仍停留在期冀以醫糾法草案減少醫糾,卻也因各項爭議內容而延宕多時。本文試圖從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開始,依照醫療糾紛特性討論關於仲裁制度上的運用,並比較2005年提出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2008年提出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草案)及2012年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討論醫療糾紛及醫療仲裁的現在及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