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為提升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落實職業災害預防工作及政府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則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日公布「廠商未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設施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停權處理原則」(下稱停權處理原則),並於該原則第4條規定「工程主辦機關對勞動檢查機構函請處理之個案如認未與事實不符,應據以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