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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知訊
201605 (4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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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採購法停權制度之探討與建議
作者
楊登任
、
范素玲
中文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本條立法理由參照)。
起訖頁
38-46
刊名
營建知訊
期數
201605 (400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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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101條修法,各界極力催生
該期刊-下一篇
重大職災是否構成停權裁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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