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11月「電子簽章法」通過,確立電子簽章於電子病歷之法律地位;93年4月「醫療法」第69條修訂「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為電子病歷之法源,又94年11月24日公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明訂電子病歷須具備之基本要件。這些法規條文的修訂建立醫療資訊電子化的環境,因此近年來,行政院衛生署積極推動網路健康服務推動計畫,更是以推廣病歷電子化計畫為發展主軸,分別由法規面、標準面、安全面及推廣面,完備電子病歷相關基礎建設,協助醫療機構電子病歷之發展(徐嫦娥,2009)。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度「醫院病歷電子化現況調查」結果顯示,國內醫院病歷電子化發展已相當普及,病歷已進行電腦化之醫院比率自94年約50%提升至74.87%,更有95.90%之醫院已推動電子病歷(徐嫦娥,2010),且電子病歷已進展至院內整合階段並逐漸邁向院際之分享與交換應用,顯示過去幾年行政院衛生署推動病歷電子化之發展已具初步成效(行政院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專區,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