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與基金公司跨界合作帶來了基金銷售創新,但也引發了系列違規現象,然而證監會卻對其合法性予以了肯定。這一監管悖論的原因在於現有機構式主體監管僅涵蓋基金銷售機構,而互聯網平臺開創了互聯網跨界基金銷售創新,並分化為流量導入、基金超市、直銷嵌入三種模式。除基金超市模式下的平臺有所監管外,其餘兩種模式下的互聯網平臺均游離於現行監管框架之外,且在宣傳推介和投資者教育這兩方面對投資者利益可能造成損害,從投資者保護的立法初衷出發應納入監管:流量導入模式中應追究平臺和基金公司虛假宣傳的連帶責任;直銷嵌入模式中平臺應通過技術手段強制性提供投資者教育材料,並在利用數據挖掘技術構成推薦時落實銷售適當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