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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司法改革雜誌
20110430 (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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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害人!法務部要你拚死抗拒強暴犯
作者
陳宜倩
中文摘要
很久很久以前,如果一個女人被性騷擾(古語稱圖姦、調戲),她會覺得很丟臉而自盡(現行刑法第226條第2項稱羞忿自殺)。對女人而言,貞節比性命重要。皇帝會准其旌表,給家屬銀30兩,表揚她捍衛貞節的無懼。隨著因羞忿自盡的女人人數不斷上升,一個聰明的皇帝於是告訴人民不要這樣結束寶貴生命。他下諭重惜民命,也不再給銀表揚烈婦輕生從死的行為。中華民國刑法裡一直有女人應該抵死不從、捍衛自身貞節的鬼影,直到1999年,女性主義和婦女團體的施壓修法,法律改變了。
起訖頁
20-21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110430 (83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為恐龍法官喊冤,「強制性交罪」的爭議
該期刊-下一篇
不改法官入場,司改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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