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眾所矚目的數起稚齡幼童遭受性侵的司法判決,無論是罪名、理由及刑度,引起社會各界不滿司法判決的聲浪,各級法院亦承受極大的壓力。最高法院為回應民意的要求,已於99年9月7日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認為只要被害者是未滿7歲的幼童,不必拘泥於加害人是否有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行為,只要對之有性侵行為,均屬於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媒體報導為「不論是否違反其意願」),即得依加重強制性交罪予以處罰;甚至主管刑法修正的法務部亦正火速從事檢討修法的工作。本會基於對健全法制的關心,憂慮事態的發展可能有悖離法治國家的常軌,特提出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