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幽靈仍徘徊在司法體系中,一個「不能抗拒」的幽靈,一個要求女人性服從的幽靈。近日引發爭議的女童性侵判決案,正說明了這幽靈的陰魂不散。1999年修正前舊刑法規定,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到達「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構成強姦罪。這種立法表達了一種「典型強暴」的迷思,好像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從,才構成強暴。在這樣的法律規範與父權司法體制的操作下,性侵害的重點是物理性的強制與抗拒,被害人等同於被科以誓死抵抗的義務,其他不符合這種典型強暴的女性所受到的性侵害,就被當成是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