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1967年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公約」,歷經威權時代、兩次政黨輪替,到了2009年3月31日才由立法院正式批准,全文通過沒有保留。立法院並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不必送到聯合國存放即有國內法的效力,且要求各級政府機關並應於兩年內檢討法令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必須完成修法或改進。此施行法已確定於2009年12月10日生效,法務部也將同時提出一份初步檢視報告,以2011年12月10為期,來完成修法作業。然而,深受公民社會詬病的是:1)沒有主責專門機關,僅靠法務部法規處以閉門造車的方式進行檢視,可以看出多少疏漏?僅挑出監所業務之技術性問題,卻不談台灣維持廢除死刑與公約之矛盾,這種檢視難免是「見樹不見林」。2)四月批准兩公約後,各項重大法案、社會政策仍背道而行,包括莫拉克風災後的原住民部落遷村政策、集遊法修法、速審法及濫行羈押等刑事人權問題等等;不禁令人擔憂,兩公約是否會淪為政治公關,卻沒有落實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