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說,所謂「政治,即管理眾人之事」。人權關心「所有人」的基本尊嚴與自由等,自然也會是「眾人之事」,而所謂眾人之事的管理,即會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人權和公權力的關連性,有兩個層面。就消極面而言,公權力的行使,若不符合人權、民主、法治等基本的原理與原則,亦可能成為「暴力」,而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就積極面而言,我們亦需使用公權力來保障我們的人權,透過權力之制衡,以避免公權力機關或公務員的濫用權力,且透過立法賦予機關公權力,來維持公共的秩序,以避免被其他人所侵害。人權很難脫離和政治的關連。誠如前面已提及,人權會關心弱勢,當然也會注意到,因為政治上意見與當權者不同的所謂「異議份子」(Dissident),在威權統治時期,他們往往僅因政治上的意見不同,即遭受到迫害,輕者被剝奪工作權或返鄉的權利,重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剝奪其生命,此即一般所謂的「政治犯」。台灣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從1947年的228事件到戒嚴時期所謂「白色恐怖」、美麗島事件等等,這些人往往在其青壯年時期即被迫害,就算能被釋放,也因其身份在社會上備受歧視,甚者其家屬也可能被波及(人權之路編輯小組,2008)。雖然人權脫離不了「政治」,但人權是超越「政黨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