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過去未曾實際接觸過法律,法律對我來說,仍然停留在只是擺放於六法全書中的生硬條文。除此之外,連專科時期修習過的憲法、民法以及國際法,也全都只是紙上談兵式的熟記條文內容。生活中亦沒有遇過能與法律扯上關係的事件,所以更別談上法院、進法庭。在台灣,初期的婦運最先將焦點擺放在法律條文的修改上,就如同美國第一波女性主義是由自由主義女性主義所主導,藉著在法律條文上的修正達到形式上的平等。但不可否認的,這樣的法律改革有其意義存在。對於現代倡導自由民主的國家來說,法律是人民社會生活中的成文規範,也是知識與文明的表徵。所以,法律對人們來說,如此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