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為其妻拋頭露面在外工作,可能不太高興所以才動手打人…」檢察官臉不紅氣不喘地陳述上訴書狀中早寫好的句子。檢察官女士啊,您自己也是拋頭露面出來工作啊,也是出來賣啊,賣你那陳年的舊知識啊!認為女人「出去」(離開那六坪大的家)工作,自然老公有理由不開心,身為女性學者的我,也算是拋頭露面吧。我驚恐地提醒自己這是2008年,不是1871年啊,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因為女人纖細敏感的本性,家庭是最好歸宿,不適合當律師。難道我們的女檢座是食古不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老婆婆?兩個小時在高院旁聽,讓我的思緒回到了百年前,走出法院,在台北難得陽光普照的街上,心情仍難以平復,剛剛是參觀了性別與法律研究的博物館嗎?還是性別正義的示範教學?等待更新版?還是這就是每天上演的法庭駭人真相?應證了學者提醒的:法律過去一直是男性的活動,現在則是男性與女性共同參與的男性的活動?親愛的姐姐妹妹們,一起上法庭吧,如果台灣的法庭活動真的仍然是「男性的」活動,用我們的明亮的大眼睛仔細看清楚,用力寫下來,努力傳出去,一起見證這偉大的正義神話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