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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司法改革雜誌
20061130 (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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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記者應否享有拒絕證言權?──新聞工作者拒絕證言權的相關研究
作者
司法改革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民主法治之現代立憲主義國家所採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率皆禁止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之真實發現,因為刑事訴訟固以發現實體真實為主要目的,惟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意旨,仍有必要維繫一些優於真實發現之人性價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有關公務員、特定身分、被告自己及具一定業務關係者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即其適例。其中第182條有關基於業務關係所享有之「拒絕證言權」,即屬立法者在作利益權衡時,認為此等因特殊職業所產生之高度信賴關係,實較真實發現之目的更值得保護。
起訖頁
26-29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61130 (63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第四權是否存在?──刑事案件中強迫記者揭露新聞來源並未侵犯言論自由
該期刊-下一篇
找尋另一條道路──法律人的省思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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