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第一條正條款規定:「國會不得制訂任何……箝制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法律」,條文除「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外,另加上「出版(印刷)自由」(freedom of press),是否制憲者有意在言論自由之外,另給予新聞媒體特殊之待遇? 對此問題採肯定說者,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陪席大法官(1958-1981)波特‧史都華(Potter Stewart)為代表,其在1974年11月2日耶魯法學院150年校慶之演講中指出:「如果出版自由之保證不超過言論自由之保證,則該等文字豈不成為憲法贅文?」、「制憲者在創設聯邦政府之三權時,刻意創造一個內部制衡之制度」、「憲法對於出版自由保障之首要目的同前:在政府之外創造一個第4機構(a fourth institution)以便對該三個官方分支做另外之制衡」,從而認為個人言論自由之外,對媒體應有特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