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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雜誌
20061130 (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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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拒絕證言,拒絕正義?──尋找新聞自由與司法正義的平衡點
作者
林河名
中文摘要
為追求「發現真實」的程序正義,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明文規定: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法律規定「不問何人」,所以那怕貴為總統之尊,就算受有刑事追訴豁免的特權,都不能免於作證的義務,阿扁總統赴花蓮地檢署為「頭目津貼」案出庭具結作證,正是適例。國民依法有作證義務是基本原則,但同條本即預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的拒絕證言空間,同法第179條至182條便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的類型與條件。
起訖頁
17-19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61130 (63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深喉嚨與司法正義──探究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拒絕證言權
該期刊-下一篇
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的天職──從記者協會的觀點看高年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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