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5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北地檢署偵查「股市勁永禿鷹案」終結。檢方將林明達、張錫寬、陳俊吉、李進誠、陳永承等5人,以「達反證券交易法、妨害電腦使用、洩密、圖利及偽證罪嫌」罪名起訴,求處1至8年不等之有期徒刑。由於《聯合報》曾於2005年3月16日大幅報導勁永案疑涉做假帳,所列數據與證交所監視報告內容吻合,勁永股價大跌。2006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傳訊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出庭作證。但高年億以維護消息來源之隱密為由,拒絕作證;合議庭在簡短討論後,明快做出裁定:認為高年億「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罰鍰新台幣3萬元,這是第一樁新聞工作者因為拒絕證言而被法院處罰的案例,也引發了「作證義務」以及「保護消息來源、維護新聞自由」之間分際的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