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前我在政大新聞系讀書的時候,憲法是共同必修科。老師是教三民主義的那一型。總綱不過是那幾條,他花了不少時間;但講到第二(人民權利義務)章的時候,卻想輕輕帶過。我生性有點喜歡搗蛋,碰巧看了李聲庭(大概是在《自由中國》寫的)有關提審法的文章,就在第八條(人身自由)纏上了他(根據第八條,政府任何機關非法抓人,本人或他人有權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且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沒想到因此引起了幾位同學的興趣,問了些其他條款和當時現實對照起來相當尖銳的問題。這一無心的「帶頭」差點替我惹來麻煩。還好那位老師滿厚道,只是找機會勸我為了「自己好」,不要再多問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