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於2000年7月1日大幅修正施行,就行政訴訟制度作重大變革,對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極有助益。惟因該次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自研修至立法完成逾17年,於此期間國家法制、社會及經濟環境均有重大變化,國內外行政訴訟理論及相關制度亦多有發展,行政訴訟法所準用的民事訴訟法並經數次修正,是以司法院乃自2001年3月起再次研修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並經2005年12月27日司法院第112次院會通過,頃於2006年1月1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有若干值得研探的重大變革,其中最引人注意的,莫過於行政訴訟將改採徵收裁判費的新制度,而行政訴訟案件中占最大比例的案件類型就是稅務訴訟,故這次修正毋寧是在預告:「日後人民(特別是納稅義務人)與行政機關(特別是稅捐稽徵機關)打官司,將不再免費,而要像打民事官司一樣,預先繳納裁判費給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