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這是大法官自釋字第243號解釋以來即不厭其詳反覆引用的法律原則。釋字第396號解釋更直指此項原則乃是人民憲法上訴訟權的核心內容,不容剝奪。由此可知,能在法律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中實現的權利,才是真正的權利。正因此理,現代法治國憲法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同時,無不應許人民一套完整、無漏洞的權利保護制度,使人民在基本權利受公權力侵害時,必有能有效除去侵害之法律救濟途徑。相對而言,憲法也就課予國家義務,要求國家須建置能及時、充分回復並實現人民實體上權利之權利救濟制度(就此,司法院釋字第574號及第590號解釋均可資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