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憲政主義之國家,為維護憲法為國家的最高規範之性質,即「法律不得違背憲法,命令不得違背法律;命令、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且為了確保憲法的最高效力,一旦發生法律、命令與憲法有無牴觸引起疑義,或憲法條文發生模糊不清的情形時,予以明確的解釋,從而產生「違憲審查」或「規範審查」的機制與概念。此種權力作用之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憲政秩序、確保法規範的位階、使統治措施正當化、以及保障人民權利。而人民權利的保障與實現,可謂係一切國家制度的終極目標,其他目標充其量都只是為了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的手段而已,進行憲法訴訟正是人民選擇作為捍衛其基本權利的最後也最直接的途徑,尤其是只有當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充分發揮,才能附帶的增強統治權威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