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請求解釋:於被告否認犯罪,但兩名以上共同被告或共犯均自白指述該被告犯罪之情形,最高法院卅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三十年上字第三○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號等刑事判例,准許法院在除共同被告或共犯自白外,無其他足可證明被告犯罪之獨立補強證據(即非僅增強自白之可信性,而係具備構成要件犯罪事實之證據)的情況下,逕以上開複數共犯或共同被告之自白互為補強,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已侵害刑事被告受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訴訟基本權,並有違憲法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