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提到訴願的時候,所聽到回應通常都是:「什麼是『訴院』?」「是指訴訟法院嗎?」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人民有感於己身權利受到侵害,而請求國家協助救濟,是這三種基本權的共同特徵。而訴願,依據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命令特定人做什麼事(即行政處分),但是這個特定人認為這個行政處分違法或者不當而有所不服時,就可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處分。另外還有一個可以提起訴願的狀況規定在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二項)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也就是說,如果你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過了法定的處理期間卻遲遲無回覆時,一樣可以提起訴願。如果訴願人對於訴願決定還是不服,才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