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目前醫療損害賠償法的發展,有一傾向是,將病方的損害轉嫁由醫方承擔。一方面,醫方事後被課以不以過失為賠償要件的危險責任;另一方面,醫方事前也被課以向病方盡詳盡的說明義務。本文以經濟分析說明,此導致了逆選擇。不過,在醫病雙方為了減少租值消散下,送禮或講關係或過度醫療等防禦性醫療出現了。此不但無效率也不公平。二一年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明白以經濟分析論證,醫療損害賠償不適用無過失(危險)責任,可惜其分析錯了。醫方如何才算盡了說明義務?本文提出法院應考量醫療產業的競爭結構,以補其醫療專業之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