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受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的影響下,將言論自由納入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成立與否之考量,已為時勢之所趨。惟在何種判準下,言論自由方始介入,又應如何介入,在現行法之運作下,並無明確統合之脈絡可循,而常被學界與實務界論及之「公共性」因素—被侵害名譽人為公衆人物,所涉侵害名譽權言論為公共議題,卻鮮見整合性之探討,故本文以「公共性」因素在我國侵害名譽權案件中的運作情形,分為「個案判斷」以及「類型化」兩種方式,探討二者之利弊,並輔以美國相關法制比較,最後配合我國現行法規定,以「公共性」因素與舉證責任之配合提出建議,期能使我國民事侵害名譽權之發展與時俱進,更臻完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