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24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制所得稅法,明定自105年1月1日交易所得按新制課徵(所得稅法第4條之4)。其修正草案總說明,首先檢討現行稅制缺點:(1)鑒於現行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致生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土地公告土地現值部分之增益,無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負擔;(2)同一年度買賣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尚未調整,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3)納稅義務人運用操控房地價格,規避所得稅等缺失1。其次,提出房地合一稅制目標:在不影響地方政府現有土地增值稅課徵之前提下,以(1)建立合理透明稅制,(2)抑制短期投機炒作,(3)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為目標,以改善貧富差距,落實居住正義。此次修法,揚棄基於稽徵經濟,以推估之所得課稅,改以核實課徵,自是房地交易稅制史上最重大之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