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不論股東或董事之出資額轉讓,應經其他同公司之股東過半數或全部股東之同意,始生轉讓效力,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自由轉讓,公司章程不得禁止或限制其轉讓。所以在公司登記實務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到法院查封某有限公司董事或股東之出資額,都會配合管制該公司該股東或董事之出資額轉讓,嗣後,如果該公司申請該受查封股東或董事之出資額轉讓他人時,該主管機關應先函請該法院查復,該公司之該股東或董事之出資額轉讓,有無違背查封效力,俟法院函復後再據以處理,如果法院承辦人員漏未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配合,可能造成受法院查封效力所及之股東,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轉讓查封之出資額予他人,造成該債權人之損害,本文就是介紹此種案例,分享讀者,敬請不吝賜教,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