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課稅原則,常為稅捐稽徵機關,作為課稅的利器,實質課稅原則,為在租稅法律主義(稅捐法定主義)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課徵構成要件之事實,以實際經濟事實及實際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加以解釋認定(即涵攝)為符合稅捐課徵構成要件,而應予課徵稅捐之方法。實質課稅原則的採用,遭納稅義務人質疑,無法律依據有濫用之嫌,於98年5月13日修正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將實質課稅原則明確條文化;又於102年5月29日修正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3項,對「租稅規避」作成法律定義之解釋;在實務上,實質課稅原則,雖然稅捐稽徵法已明定適用要件,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之質疑,並未因此減少,亦造成稅捐爭訟案件有增無減;究其實,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要件,雖已明定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但其法律用語使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尚難以使徵納雙方獲得共識,溝通適用,往往各說各話,並無交集所致。有鑒於此,筆者擬就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之法律規定,從法學方法論,加以論述實質課稅原則,在法律適用判斷次序,供徵納雙方參考,期望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之解釋、適用,能在有跡可循的模式下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