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結社自由屬於表現自由的一環,應受高度的尊重與保障。惟人團法既有「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國安二原則,復採行許可制,明顯對結社自由構成侵害。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中,頗能掌握結社自由的意義與功能,其強調不同種類的團體應受不同程度的保障與限制,而設立管制的限制最嚴重,應受嚴格審查,亦屬合理見解。但是,多數意見將防衛性民主制的違憲政黨條款擴張適用於其他人民團體,且未能切實運用事前抑制禁止理論及明確性原則等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以徹底解決上開問題,終究還是沒有善盡保障結社自由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