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姍姍來遲的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對於用法律創設足以影響水平及垂直分權的國會交付公投制度,用很寬鬆的標準審查,認定並無違憲,反而對於為避免行政院不當限制人民參政權行使而創設的獨立公審會,採取嚴格標準審查,甚至即以違反行政一體這樣形式的理由,認定違憲。首次把行政一體無限上綱的是第六一三號解釋,儘管獨立機關的實務已經充分顯示,越是行政一體的組織越無法獨立,大法官為何堅持此一錯誤邏輯,令人難以索解。此外本件解釋拖延了四年半才做成,其間已辦理六件公投案,也凸顯了大法官辦案遲延的問題,值得在未來修正相關程序法時加強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