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強暴」是刑法常見的用語,惟其內涵並不確定。一般認為,「強暴」有以下四種意義:一、泛指有形力的行使,不問對人或對物,屬最廣義的強暴;二、以人為對象的有形力行使,惟不限於對人的身體為之,屬廣義的強暴;三、直接加諸人身的有形力行使,屬狹義的強暴;四、足以壓抑對方反抗的有形力行使,屬最狹義的強暴。鑑於準強盜罪的強暴,目的在確保已得財物與脫逃,屬於防禦性質,本文乃以平行於「不能抗拒」的「難以壓制」來描述反抗的程度。從而,準強盜罪的強暴概念,係指竊盜、搶奪犯人為確保已得財物與脫逃,對前來追討者所為難以壓制的反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