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是我國的固有領土。之所以產生糾紛,關鍵問題在於中日對所涉相關條約文本出現解釋上的爭端,以及相關的嗣後協定和實踐行為是否與之相關。實際上,基於靜態解釋方法,“行政管轄/歷史記載”二元標準已界定釣魚島為臺灣的附屬島嶼,但這並非否定地理和經濟因素證明價值,而是將其置於補充、附屬地位,而不是相反,進而突破了傳統解釋的路徑依賴。而且,《舊金山和約》第3條中“南西諸島”缺乏涵蓋釣魚島的動態解釋意圖。同時,基於領土問題的特殊性及適用動態解釋方法的先決性條件,《美日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第5條中“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也不應做動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