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的啟動模式在不同國家呈現不同類型。在上述國家,陪審的啟動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建國以來,我國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啟動模式的制度規定經歷了數次變遷。而無論立法如何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啟動模式,是否賦予法院裁量權,陪審制度的運行事實上一直處於法院的主導下,立法關於陪審啟動的強制性規定對法院缺乏約束力,陪審的啟動主要取決於法院自身的偏好。法院違反法定權限主導人民陪審員制度啟動導致一系列問題。在人民陪審員制度迎來重大改革的情況下,今後,作為該制度的主要實施機關,法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遵守有關陪審啟動模式的立法規定,並為有效實現相關立法目的而非自身目的推進該制度的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