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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誰來說明?對誰說明?誰來同意?——兼評醫療相關法規
作者 吳志正 (Chih-Cheng Wu)
中文摘要
醫師之說明與病患之同意行為,倘自侵權行為法角度觀之,具有阻卻違法之效力,本質上為「觀念通知」或「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然就契約法觀點,醫師之說明係履行醫療契約之清償行為,與病患之同意結合,尚或具有確立契約債務本旨之法效意思,果爾,依其情形可能屬「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準此,醫師說明義務之履行以及病患同意權行使之主體,將視侵權行為法或契約法之個別內容,於保障病患權益之前提下,(類推)適用相關之代理、履行輔助人之規定。本文並檢討醫療相關法規或有曖昧、缺失之處,盼可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起訖頁 63-85
關鍵詞 醫師說明病患同意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811 (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墮胎罪同意問題之研究——兼評「生育保健法」草案關於人工流產相關規定
該期刊-下一篇 事後審之事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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