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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國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法律方案正式出台。為落實這一《決定》,最高法院9月10日召開知識產權法院籌建工作座談會,研究部署組建知識產權法院的各項工作。在座談會上,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表示,“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的要求,集中精力,全力推進,確保實現今年年底知識產權法院挂牌辦案的工作目標”(《以改革精神打造全新模式法院,確保年底知識產權法院挂牌辦案》,資料來源: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409/t20140911_197800.htm;更新時間:2014-09-11 08:20:00;訪問時間:2014年10月3日)。盡管有最高法院竭盡所能,但坊間失望者仍然不少。他們認為,期待已久的知識產權法院就是將京津穗三地原中院知識產權庭合並,知識產權法官編制或擴或縮,組建為一個知識產權中級法院,其實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意義。不過,我個人認為,盡管“這一做法並不盡如人意”(易繼明:《為什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科技與法律》2014年第4期,頁577, 573-577),但這一《決定》仍然不失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既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舉措,也奠定了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的發展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