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標準化中由專利行使行為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在學界和業界引發了熱烈討論。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專利劫持和技術鎖定且可能會排除、限制競爭。有鑒於此,各標準化組織紛紛制定專利政策,如信息披露制度和RAND許可原則對標準化中的專利權行使行為進行事前預防;但如果相關專利權行使行為已經對競爭產生了限制和排除作用,則需要反壟斷法進行事後糾正。就目前而言,美國和歐盟的反壟斷法執法機構主要關注違背專利信息披露義務、RAND許可原則下尋求禁令救濟、通過專利轉讓規避專利許可聲明這三類較為典型的專利權行使行為。相比之下,我國2013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12條雖然對經營者利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從事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但尚有一些不足之處;未來,應結合反壟斷法規範標準化中專利權行使行為的要點,針對我國相關司法和行政執法實際情況進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