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通過的1992 年,我以研究者為志向進入大學就讀,其後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或《京都議定書》的談判過程作為主要研究重心。本演講將探討《京都議定書》簽訂後的談判過程與其中的國際法相關問題。由於2011 年名古屋大學高村教授已經談論到坎昆協議(Cancun Agreements)為止的詳細內容,因此我將依據2011 年12 月德班會議(COP17)結果進行討論。本演講的主要概要如下。第一,本演講簡單整理德班會議之前有關《京都議定書》的相關問題,特別是探討《京都議定書》本身結構上的問題。第二,本演講整理德班會議的大略概要,特別是在延長會議議程後通過的德班協議(Durban Accord)。這個協議的內容將促進談判在全新的法律架構下進展,也在國際法解釋上留下相當重要的議題。最後,本演講將德班協議整理為我認為特別重要的三點。這些問題現今仍存在著,並在其後舉辦的多哈會議(COP18)進行討論。此點意味著可以預測這些問題的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