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證交法修正時,增訂第14條之2至第14條之5,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取代監察人,似認為引進此一新制度可改善監察人功能不彰的問題,本文旨在檢討引進此一新制度,是否能有效防範財報舞弊,而非只是換湯不換藥。本文認為,擔任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人,其產生方法必須能擺脫大股東的影響,且須具有財務、會計知識,才能解決存在於監察人的沉痾。此外,為防範經營階層操控財報之編製,進行舞弊,亦應參考美國審計委員會的運作規範,就公司會計政策之變更、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監督、簽證會計師之選任與報酬、秘密檢舉與溝通管道之建立等事項,建立各種配套措施,以確保審計委員會能發揮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