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2015年5月15日完成長期照顧服務法三讀,為我國長期照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該法開宗明義便揭櫫以「人」為中心,均能公平獲得長期照護服務,如第一條「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亦即只要是被判定為身心失能,無論是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不受年齡、身分及家庭支持條件的多寡,均應獲得合適及足夠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會和權利,精神障礙失能者自不例外。談到精神衛生的長期照護資源,無可避免涉及何謂長期照顧,所謂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而長期照護範圍係指為維持或恢復功能自立,所提供之服務包括家務、行動、飲食、身體衛生、復健、護理等協助,上述服務項目可區分為居家型、社區型及機構型等服務類別。因此,本文將依衛生福利部公布現有的精神障礙長期照護相關住宿型機構、居家及社區式資源配置,簡述精神衛生的長期照護需求、供給與落差,提出精神衛生長期照護資源的問題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