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第383條規定的數額與情節不是貪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修正後第383條規定的數額與情節是貪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必要重新解釋第382條與第385條所規定的貪污罪、受賄罪的概念。修正後第383條擴大了特別寬宥制度的適用範圍,該規定與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坦白制度並不矛盾。終身監禁是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對象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單純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偏輕,適用終身監禁罰當其罪的貪污受賄犯罪人。第383條之修正反映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國刑事政策對貪污受賄的態度從“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轉變為“立法有限容忍”。 |